平阳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平阳县农能办     发布时间:2008-09-23

平财农〔2008〕151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能源生态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己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平阳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我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行动规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县万户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划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 107号)、《温州市畜牧污染治理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07] 416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来源。根据平委发[2006]192号精神,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与范围:以列入2008年度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整治任务的整治村为重点,适当兼顾其它有关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以及县本级上报省、市主管部门需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
补助范围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和农村生态公厕(沼气式)建设。
 
第四条 补助标准:1、村庄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采用沼气厌氧处理技术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100元/立方米的补助。2、农村生态公厕采用沼气厌氧处理技术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池容给予300元/立方米的补助。3、其它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根据以上资金安排情况适当给予补助。4、为了保证万户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的质量,使出水水质达到标准,安排一定水质监测经费。
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如有变动或者未明确,将在当年度项目申办文件中说明,不再修改本办法。
 
第五条 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的申报。由列入年度“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整治任务的整治村及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或农村生态公厕(沼气式)建设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格式附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于2008年在9月10日前(今后申报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5月20日前),报县能源办二份,县财政局一份。经县能源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项目考核和以奖代补资金方案的确定。每年10月份前县能源办将根据列入实施建设计划的项目村和项目单位上报项目实施建设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县“十百”办、县爱卫办等有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评审小组,结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对各地上报项目的建设、完成情况进行实地现场察看、考核,结合建设、治理任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资金额度,由县财政局、县能源办联合下达以奖代补资金文件。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范围:1、以奖代补资金将用于相应补助对象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提供劳务服务及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日常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2、以奖代补资金列出3%用于县级主管部门开展该项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培训、宣传、项目公示及对工作完成较好的乡(镇)的适当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八条 补助项目公示。补助资金具体项目确定后,将其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的方法,可以在有关媒体和网络中进行;也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的基层公告栏进行。
 
第九条 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不准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以奖代补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补助或不予补助:1、工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2、污水处理设施仅作摆设,没有投入使用的;3、虚报工程容积和造价的;4、未经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建设的工程。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能源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