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普 法 通 讯
第六期
(总第73期)
浙江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浙江省农业厅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编者按: 2006年一月二十七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程序、具体操作方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衢州市农业局开展了以“增强法制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为主题的法制年活动。现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与《衢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法制年活动的通知》一并印发,供各地学习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9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
第七条 《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加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衢州市农业局文件
衢农发〔2006〕10号
衢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法制年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农业部、省、市政府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决定在全市农业系统开展以“增强法制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为主题的农业法制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浙江省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农政发[2005)16号)以及《衢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5)55号)的要求,紧紧围绕“三农”工作重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坚持执政为民,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我市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积极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做到机构、人员双到位。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积极争创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单位,到今年底,规范化建设单位达到50%以上。
(二)完善农业执法岗位责任制。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农业厅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年度考核全部达到优秀或良好等级。
(三)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实施主体、程序、收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落实农业行政许可受理、送达、审查、听证、监督以及考试考核与检验检测检疫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
(四)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办案质量。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许可机关或处罚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做到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年度办案正确率达到100%,不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发生被撤销或败诉的案件。
三、活动内容
(一)制订并实施“五五”普法教育计划。认真制订并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大力推进法制宣传,运用图片展览、法律咨询、举办讲座、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切实增强其守法意识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按照《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浙农专发[2005]33号),积极开展“绿剑”系列集中执法行动。围绕“两个安全”抓好系列执法行动,一是保生产安全行动,围绕农业生产安全,查处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二是保农产品安全行动,围绕食品安全,查处滥用禁用农药、兽药及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每年至少开展二次以上集中执法行动,做到上下联动,有声势、有力度、出效果。同时,根据需要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认真总结前两年的案卷评查工作,结合农业执法文书的修订,组织各县农业法制、执法人员进行案卷自查、互查,提高办案质量。
(四)组织执法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今年结合农业执法证件的换发,开展办案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重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培训,增强经营者自觉守法的意识。
(五)创新工作方法。总结各地经验,探索农资流通网建设、农资经营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市、区)联合执法、各县(市、区)交叉执法等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处置有关制度。
(六)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并执行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农业局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经营性案件罚款5000元以上、非经营性案件罚款1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及时报市农业局备案;认真执行农业执法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做好每半年处罚案件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制度;今年开展一次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把农业法制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地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法制机构要做好牵头工作,按照农业执法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今年要充分利用四厅办抓执法队伍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编委会、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认真对照检查,分析现有农业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机构性质,核定人员编制,规范职能定位。
(二)扩大宣传,营造全面推进依法护农的舆论环境。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使农业生产、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地要按照省、市农业执法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着重开展一至两项有特色的工作,抓出成效。对农业行政执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工作中形成的经验,不断推进农业执法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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