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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省外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要点
来源: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6-19
          近年来,随着大流通、大市场物流格局的形成,省外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在我省的占有率逐年攀升,外调猪牛羊等主要畜产品占全省消费量的三分之一强,皮张、原毛等加工原料更是基本依赖外调。在发达的物流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存在动物疫病长距离跨区域扩散传播的巨大隐患。为此,我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调入省外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程序,是有效规避调运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调运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

调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依法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调运活动。

二、调运的应遵循的一般程序

调入省外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程序可概括为:调运备案—检查站报验—到点报验三方面的内容。

1、调运备案。经营者调入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调运种用以及精液、胚胎、种蛋、乳用动物等应具备经审批同意后的《跨省引种检疫审批表》并提前十五天,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调入备案手续。调运备案主要包括调入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运输路线等内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对调入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产销联防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有关调运条件的,在备案单上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印章。备案单(或备案单传真件)要随货同行。

2、检查站报验。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应当就近通过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并向临时检查站报验。通过铁路、水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应当在入境的第一卸货地或转运地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在报验时,检查人员除了临床检查动物健康状况,感官检查动物产品外,还要查验备案单、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识和畜禽标识。调入种用、乳用动物等的,还要查验《跨省引种检疫审批表》。

3、到点报验。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调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员核销备案单。

三、相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二款规定:调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经营者遵守备案和报验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内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将经营者违规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不予延长《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省外调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未按规定到省政府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并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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