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产办〔2008〕1号
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决定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除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辖区内企业材料,并提出初评意见,于5月底前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内),抄送省级对口联系部门。省属企业材料直接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级对口联系部门。
二、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包括:1.2007年度企业总结材料(并通过农民信箱报送);2.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并通过网上申报);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由其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5.由县级以上农口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
三、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检查,并按评定标准进行监测,经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由所在市等额推荐其他企业候补。
联系人:林家琦
联系电话:0571-86757776
传 真:0571-86757775
附件.xls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农业 龙头企业 监测 通知
抄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骨干农业龙
头企业。
浙江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印发